发布时间: 2020-09-17 18:47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适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是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着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工作职责。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精准把握“四种形态”中不同形态的不同政策策略,保障案件质量以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开展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
对深化运用“四种形态”重要性的认识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的核心要义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基础。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用好“四种形态”,一是要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的核心要义。如,学懂弄通什么是“政治生态”,看地区、单位、部门的政治制度是否完善,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是否健康向上,党风、政风是否良好,党员干部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是否担当尽责等。二是要深刻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如,“森林”是否长势良好,“歪树”病在哪里,“烂树”占多少比例。三是要熟悉个案情况和特点。如,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前还是之后,被审查调查人是否真诚悔错认错,是否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等。只有对政策策略核心要素精准把握,综合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审理职能是用好“四种形态”的保障。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案件查办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在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时,案件审理部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审视问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点把握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纪违法时间节点、事实和性质、后果和影响、配合审查调查及认错悔错态度、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情况、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地区其他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等因素,准确运用不同形态的政策策略,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对下业务指导、提级审核把关等工作是提升“四种形态”准确适用的有效途径。“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策策略性,运用不当就会影响案件质量。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对运用“四种形态”办理的案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实践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下业务指导、对基层纪委监委运用形态转化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等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功效,是提升运用“四种形态”办理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如,明确评查重点,采用交叉互查、邀请基层审理室业务骨干评查本级案件等方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评查反馈问题认真督促落实整改,并提出约谈、通报等建议。再如,对基层审理工作对口帮扶指导,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基层纪委监委就第三、第四种形态之间转化的案件提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的要求和程序等。
基层在实践中把握不到位的问题
在对各地州上报案件审核把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的调研中发现,基层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形态转化”方面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政策策略理解不深入不透彻。一是“不敢转”和“随意转”的问题并存。有的不会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把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违法、本应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立案查处,导致出现执纪问责泛化、简单化。有的对“四种形态”政策策略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一些案件虽然符合形态转化条件,但相关单位怕出现偏差,不敢转化;而有的则在政策策略把握不准的情况下随意转化形态,在提请审核把关时未阐明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节,甚至不按程序报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二是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掌握不熟练。有的地方不考虑违纪违法的时间节点、事实、性质、后果、影响等因素,仅以被审查调查对象态度好,赃款赃物已退缴为由进行形态转化,将本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转形态处理。有的地方存在对于被审查调查对象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问题,不会或不敢运用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况,不了解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相关条件,法法衔接效果不佳。
对“树木”与“森林”关系把握不准。一是有的地方查办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唯数额论、搞一刀切,机械、教条地运用形态转化。二是量纪量法不平衡。有的地方将数额相近、情节相似的两起案件提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对其中一件提出适用从宽处罚建议,对另一件则提出向严肃处理形态转化的意见,在相同政治生态范围量纪量法有失公允。三是有的地方对运用“四种形态”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不善于从政治角度把握、从个案特点审视、从效果优劣分析,归咎于没有明确标准、统一尺度,被动等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
将转化形态作为处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变通手段。一是对难以查实的职务犯罪问题降格处理。如,有的地方对涉嫌受贿事实中涉案赃物已灭失、行贿人去向不明等案件,采用不对等的形态处理。又如,有的地方不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在办理的扶贫领域案件中,忽视对虚报冒领、贪占、截留、套取等作案手段、赃款赃物去向及虚假票据的核查,主要证据仅凭被调查人口头辩解,导致贪污受贿、渎职犯罪等问题被简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处理畸轻畸重。二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纪违法问题,采用降低处理档次的方式,变相认定。如,有的地方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重效率轻质量,导致证据缺口偏大,达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最终转为违纪处理。
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案件审理部门任何时候都必须牢牢把握审理工作的政治属性,坚持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坚持将个案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审起,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政治分析、纪法把握、证据审核、政策运用、沟通协调、文书起草等专业能力,引导案件查办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案件审理部门干部必须认真研究“四种形态”的内涵外延,全面掌握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政策策略和工作重点,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要做到既要防止对政策策略的误读、误判,也要防止政策策略被乱用、滥用;既要防止在执行政策策略上搞变通、打折扣,也要防止设定脱离实际的工作目标、人为设定运用形态比例的倾向。
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落实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杜绝教条、机械地运用“四种形态”,也要避免出现量纪量法不平衡、三个效果不统一的问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深入分析违纪违法人员所在地区和部门是否存在塌方式腐败、是否盛行“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其他干部价值取向是否正确等政治生态问题,也要兼顾违纪违法人员的违纪违法时间节点、危害后果、一贯表现、悔错认错态度等,既要搞清“病树”“烂树”在“森林”中所占比例,也要判断“病树”“烂树”对“森林”整体健康的影响。同时,要加大对运用“四种形态”处理人员的回访力度,了解他们是否深刻汲取教训严于律己,是否以实际行动真诚悔错认错,及时掌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情况。
多措并举,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一是要抓教育培训,培养纪法兼修专才。着力提高审理干部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全面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党纪条规、法律法规,不断锤炼政治能力,提升从政治和大局高度审视、分析、把握问题本质的能力,在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学习能力、积累实践经验上下功夫。二是加强程序管控。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运用“四种形态”办理案件提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三是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大对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办理案件的评查力度,了解掌握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找准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四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查找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完善对基层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办理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指导和推动县市区一级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质量稳步提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17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