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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运用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理

发布时间: 2020-09-16 18:21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意见精神,笔者结合基层实际,对探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审查调查人无异议”的基本前提下,对案情简单且可能给予轻处分的案件,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以及简单的追责问责类案件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是明确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被审查调查人思想认识不深刻、认错态度较差和对定性处理存在重大认识分歧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界定转化情形。对已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审查调查人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对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等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的启动和告知。一是提出适用建议。审查调查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或移送审理时提出适用建议。被审查调查人认为其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在审查调查阶段提出适用申请,由审查调查部门审查判断后,在移送审理前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审理部门决定。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含被审查调查人申请的)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时进行审核。对审查调查部门没有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案件,审理部门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且适用简易程序更为适宜的,可以提出适用建议。三是启动、决定告知。审查调查部门在提出适用建议前,应当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审理部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应当在审理谈话时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并核对审查调查阶段是否已告知并征得被审查调查人同意。

  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一是优化立案和移送审理程序。经初步核实已查清问题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手续后,由审查调查部门宣布立案决定、见面核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再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对于立案审查调查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已在上文阐述,不再赘述。二是优化支部会议程序。目前基层普遍从“乡案县审”转变为“乡案乡审”,而基层实践中存在流动党员较多、涉及他人隐私等不能或不宜召开支部会议讨论违纪问题的“特殊情况”,因此,对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建议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处理。三是优化审理文书。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做法,探索对部分审理文书进行繁简分流。四是优化谈话、送达程序。可以采取“网络视频谈话”的方式与长期外出党员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宣布立案和处分决定等,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相关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流动党员送达处分决定。

  强化案件质量把控。虽然上级对简易程序怎么“简”还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但简易程序并不代表质量下降,我们应当准确把握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提高效率,更要保障质量。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在设置较短审结时限的同时,要确保时间服从质量。可以通过备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评查等制度设计,强化审核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简易程序质量不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审理谈话等审理程序是否必须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等审查调查程序是否必须进行,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审查调查人无异议,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可以对部分审查调查程序和审理程序作出适当优化甚至简化。

  (朱博渊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