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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与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18 15:10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网友“易甘”问: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两者容易混淆,请问应该如何区分?

  答: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违纪类别不同。前者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后者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党员或党组织,后者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

  3.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前者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这里“应当报告的事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后者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