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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中怎样用好谈话

发布时间: 2020-12-02 14:15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是“红脸出汗”的基本方式,是管在日常、严在经常的重要抓手。党内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工作谈话或者谈心交心,必须精准把握、规范实施,确保谈话质效,从而强化日常监督、体现严管厚爱。

  明确责任

  一要坚持党委主责。谈话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必须强化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最熟悉,也最容易开展监督和提醒,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到纪律的约束。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多点“婆婆嘴”、常念“紧箍咒”,同时要把责任传导给班子成员,压给下一级党组织,确保管党治党不留空白、见到实效。二要强化纪委监委专责。各级纪委监委要做深做细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大谈话约谈力度,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三要注重多维发力。党的工作部门要结合职能,严格执行党内谈话制度,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基层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每名党员都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有关党组织和党员。

  把准情形

  笔者认为,党内谈话通常有4个方面。一是开展“有反映”核实,即闻风则谈、了解提醒。针对群众有议论、有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相对轻微,或者年代久远、线索比较笼统等问题,及时开展谈话,进行了解提醒,从而让那些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是非不清、走上歧途的党员干部知纪明纪、认识错误、迷途知返。开展“有反映”谈话,谈话对象须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二是开展“指向性”警示,即针对问题、批评纠正。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开展指向性比较明确的谈话,进行警示。三是开展“风险点”提醒,即瞄准风险、谈话预警。针对存在的廉政风险,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通过开展提示提醒谈话,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绷紧纪法弦,防范风险。四是开展“激励式”教育,即对照高标准教育勉励,着眼关爱激励,如领导干部任职前谈话,针对新岗位新职责,提出新要求,勉励其积极作为。

  规范程序

  一是立足日常,选准对象。确定谈话对象是做好谈话的第一步。要综合运用平时观察、听取汇报、个别谈话、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网络舆情等不同途径,捕捉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问题,从而精准确定谈话对象。二是履行相应手续,拟定谈话方案。谈话对象确定后,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报批。同时,预先做足功课,对谈话对象进行深入分析、综合研判,拟定谈话方案,确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地点环境及安全预案等,确保谈话顺利有效。三是开展谈话,做好记录。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需提交书面材料的要明确提交的时间。谈话期间,需要由负责记录的同志制作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谈话对象都要签字。如果是上级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要整理谈话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及时上报。四是定期汇总,及时归档。每个月应对谈话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报统计表,列明谈话人、谈话对象基本情况以及谈话要点,包括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对问题的说明或认识及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意见等。对谈话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留存。五是严格保密、严肃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应当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讲究方法

  一是氛围要严肃。有的领导同志把党员干部请来谈话,自己反而没底气,上来先一句“我只是奉命行事”,谈话中也是避实就虚,以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交换意见代替严肃批评,这都是不对的。要让谈话的全过程真正体现组织性、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直指问题,批评教育要讲深讲透,不能蜻蜓点水。二是点穴要精准。谈话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既要对干部存在的错误提出严肃批评,又要及时帮助其找出“病根”,开出“药方”,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意见,督促其整改落实。三是思想要深。谈话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比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善用理想信念、政策纪律、事实证据,使谈话的过程成为唤醒和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过程,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心坎上,使党员干部思想上真正受到触动和感动,认清问题的实质和危害,真正接受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帮助。

  强化运用

  成果运用是谈话的“后半篇文章”,必须用足用好,防止“一谈了之”,导致谈话效果打折扣。一是要综合分析研判。对谈话对象所作的情况说明,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依规依纪、酌情处置,该采信的采信,该了结的了结,该再谈的再谈,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转为初核的转为初核。必要时,可对谈话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二是要跟踪督促整改。在谈话中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如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等,不能放任自流,在谈话之后,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督促落实。三是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可要求被谈话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

  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坚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对组织交心,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交代问题,做到知错就改、轻装前进。这是对党员干部是否正确对待组织监督、是否遵规守纪的重要考验。

  (作者李峰单位:辽宁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