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1-25 11:45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依规依纪依法定性量纪后,最终均以处分决定文书的形式体现。被处分人可以依照处分决定文书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也可以依照处分决定文书行使其知情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处分决定文书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形象的窗口,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处分决定文书的起草工作。下面,笔者试对处分决定文书制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一、处分决定标题不够准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处分决定文书结构看,在发文机关和处分事由之间使用介词“关于”,在处分事由和处分决定之间使用助词“的”。党纪处分决定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政务处分决定文书标题采用相同的表述方式。
二、处分种类表述不够规范。处分种类要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因此给予被处分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前面不加“党内”两字。同理,给予政务处分的前面不加“政务”两字。但在对外发布通报时,当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同时提出,为有所区分,可以表述为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
三、申诉权利保障不够全面。党章第四条赋予了党员申诉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作出细化规定,即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受理申诉的党组织是指作出或者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以及作出或者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党纪处分决定文书应同时写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诉。如县级纪委办理的违纪案件,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受处分党员申诉权利应表述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或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政务处分决定文书也应载明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请复审、复核途径。实务中,这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受处分党员设定申诉时间,对受处分党员设定受理申诉党组织层级,如没有写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四、处分条款适用存在遗漏。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实务中,有些处分决定文书没有写明对违纪所得的处理,有些没有写明违纪所得处理的条规依据,对量纪情节条款的引用不重视,如被处分人存在从轻、减轻等量纪情节,却没有引用从轻、减轻条款;违纪行为发生在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之前,需要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定性量纪时,没有引用党纪处分条例中“从旧兼从轻”条款等。
五、处分生效时间不够精准。处分决定存在多个时间节点,既有文书形成时间,也有集体审议时间和领导签批文稿时间,并且多个时间节点存在时间差。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的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时间。纪律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因此非报批案件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应以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时间为准,报批案件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以本级党委、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研究通过时间为准。处分决定文书落款时间应与生效时间保持一致,有关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书日期可作为处分决定印发时间。
六、免予处分没有制作文书。《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2号)规定,免予党纪处分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实务中,我们发现有免予党纪处分却没有制作相应文书的情况,甚至还有免予党纪处分直接在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部门处理结束,而没有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的情况,上述做法均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因此,符合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需移送审理并经过集体审议,同时按规定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
七、审议主体填写不准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从上述相关条款可以看出,不管是纪委审查的案件还是监委调查的案件,案件审理报告均需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其审议通过。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的政务处分决定文书中写明“经监委委务会议研究”等内容,不符合审议主体的相关规定。(郑俊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