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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制作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发布时间: 2020-10-12 18:31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做好笔录是一项必备基本功。在当前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关系网复杂、反调查意识较强的情形下,一份不完善、有漏洞的笔录容易让案件陷入翻供、翻证的僵局。笔者认为,在监察调查中,做好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一是关于“犯罪时间”的记录要尽量精确,忌前后矛盾,供证不一。犯罪时间以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时间,如产生职务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实施犯罪的时间和使用赃款的时间等。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和记录人都要有时间概念,注意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涉及的各个时间节点,特别是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加以重视,避免行受贿双方供述不一致。在实践中,由于作案时间久或作案次数多等原因,被调查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记得准确,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记为“×年×月间(上旬)”“×年×月以来”或“×年×月至×年×月间”等。

  二是关于“犯罪动机”的记录要直指内心,忌主观臆断,模棱两可。动机是导致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二是有助于考察被调查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或处理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主动向他人索要好处和被动收受他人好处,虽然其性质同为受贿,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重,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记录人在做笔录时,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被调查人是什么样的内心动机,该动机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等等。在记录时要准确把握作案人当时的心理,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进行记录,也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

  三是关于“犯罪手段”的记录要具体原始,忌简单概括语意模糊。手段是被调查人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同时也使案件事实要素齐全、清楚完整。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忽略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是记录作案手段因为随便使用概括性语言而显得模糊。如反映贪污罪特征的“以截留骗取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语言,在笔录中不能这样概括,而要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截留骗取手段”,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被调查人供述当时实施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做法以及涉案的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内容等,如“我让他帮忙私刻了一枚印章,事后我用该印章从银行套取资金”“我从用大头小尾发票套出来的钱里拿了一万块给他,当时对他说了……”等。

  四是关于“犯罪经过”的记录要脉络清晰,忌逻辑混乱,条理不明。犯罪经过包括预谋、实施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经过多么复杂或简单,一篇规范的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和案件性质特殊,笔录也就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受贿案件,记录人不仅要记清楚行为人任职的经过、实施行受贿犯罪的经过,也要记清楚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经过、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过以及受贿款存放、使用的经过。如果这些经过记录不清晰或存在矛盾、逻辑混乱,其结果必定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五是关于“犯罪证据”的记录要抓住细节,忌遗漏线索,难以印证。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工作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被调查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在谈话期间,虽然有的被调查人不一定能提供证据情况,但作为办案人员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遗漏任何一点跟证据有关的线索。记录谈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如私刻的印章)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数额、存放位置与使用情况,重点记录被调查人获取赃款的经过、赃款的下落以及转移赃款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跟踪查实犯罪金额,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五个关键中,“犯罪经过”是线,其他则是点。实际上,上述细节都是案件事实的必备要素,此外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细节,即案件特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这些都应该在笔录中写清楚。

  (作者:俞慧敏 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