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也是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常见的措施。谈话函询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和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既能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又能促进问题线索的快进快出、快查快处,提高工作效率。
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就加强和改进谈话函询工作进行了调研。
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山东省纪委监委立足监督首要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从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实践情况来看,谈话函询在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探索了方法。
运用程序更加严格。一是严把环节关。严把谈话函询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审查三道关卡,认真研判各类问题线索,提出线索处置初步意见。二是严格审查核实。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谈话函询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疑点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经过二次谈话函询不能说清问题的,审慎提出进行初核的建议。三是严格处置管理。对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清和交代问题的,依规依纪进行从宽处理;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刻意隐瞒的,严肃进行问责并通报。
工作机制日益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谈话函询具体实施办法,对程序、内容、办理等进行规范,推动了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一是在基本原则上,将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苗头性或轻微违纪的问题线索,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二是在标准把握上,总结提炼出“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等经验做法,即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个人勤政方面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反映权钱交易、可查性强、信访举报多的不能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的优先谈,树立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鲜明导向。三是在结果运用上,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对不实举报及时了结并对当事人澄清正名,以书面反馈函的方式向被反映人反馈采信情况,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了结反馈工作减轻了干部心理负担,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纪法效果。
谈话函询运用需要进一步精准规范
措施运用把握方面。一是不想用。有的同志“以大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根深蒂固,认为谈话函询“人前不显功、背后得罪人”,只有办案才能出成绩,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理解不深不透;有的同志对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意义出现认识偏差,认为函询程序繁杂、时效性差,无法达到初核“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实践中过度依赖初核,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不敢用。有的同志过于慎重,认为谈话函询会泄露线索举报内容,应当使用时却不敢使用。如,某县纪检监察机关在过去一年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比例偏低,仅为问题线索处置数量的3%左右,线索处置方式运用不科学、不精准。三是不会用。有的同志对谈话函询的抓早抓小、教育提醒等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仅仅简单将其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思想还没有转到“用党纪管住大多数、抓早抓小”的认识上来,做深做细谈话函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
发现问题线索方面。监督的本质在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函询谈话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本应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函询问题大多笼统,有针对性的少。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函询前没有充分了解被函询人有关情况,设计函询问题时局限于举报反映内容,缺乏针对性分析,要么过窄、要么过宽,难以引起被函询人重视,致使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二是心存侥幸的多,主动坦白的少。一些被谈话函询对象对谈话函询缺乏应有的敬畏,认为谈话函询只“谈”不“查”,存在闯过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在接受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甚至藏匿证据、逃避组织审查。三是审查了结多,发现问题少。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对函询回复及谈话了解的真实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审查,有效发现问题的占比仍然较小。如,个别基层单位谈话函询发现的问题线索中,审查了结的约占90%,转为初核的查实率仅占1%。
规范运用函询方面。一是缺乏细化规定。当前对函询回复虽有基本要求,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不仅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使用随意现象,被函询人也往往难以把握,实践中甚至出现“一页纸几句话”的回复。二是缺乏刚性约束。函询一般要求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不及时回复应书面说明原因,但实践中由于相关惩戒规定缺失,经常出现无故延迟回复的情况,有的甚至需要承办人反复催要。三是缺乏严格把关。函询要求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签字背书,从当前基层实践看,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并没有完全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如,某市在对所属县两名市管干部函询同一问题时,两人回函明显不一致,但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仍予以签字。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削弱了函询的权威性。
充分运用成果方面。一是抽查核实比率低,抽查核实等措施并没有很好跟进。从调研情况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进行抽查比率偏低,“一函了之”“一谈了之”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统筹开展后半篇文章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办理的谈话函询案件定期分析不够,缺乏深入研究;有的谈话函询了结后,缺少回访教育等跟进措施;个别谈话函询对象未及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没有及时督促整改。
提升谈话函询针对性有效性
精准设计问题,提高针对性。谈话函询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找准问题、切中要害,谈话函询问题设计尤为关键。一是把握全局。要摸清被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树木”“森林”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反映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准关键点,根据线索类型确定谈话函询问题。二是落小落细。要通过舆论监督、群众口碑、查看廉政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谈话函询对象家庭背景、岗位特征、任职经历等情况,确保问题设计一针见血,使谈话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要如实说明问题线索反映事件中事情经过、本人发挥作用等情况。三是灵活多样。问题设计要做到因人而异,避免千人一面。对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行明确提醒,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如实说明情况,真正起到红脸出汗作用;对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相对笼统,且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方面的问题,要促使其端正态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正确对待监督。
强化回函审查,确保权威性。要善于通过回函审查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防止出现“函询闯关”“函而无果”现象。一是强化制度规范。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回函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统一规范,细化和明确有关要求,体现函询的严肃性。二是坚持从严审查。回函审查要坚持全面从严,对回函不及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把关不严的,要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其彻底整改;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回函,通过二次函询督促其讲清楚、说明白,同时也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做到疑点不排除绝不放过、问题讲不清楚绝不放过。三是加强函后核实。对于经过多次函询说明仍无法排除疑点、事实情节较为复杂、严重不符合逻辑的函询谈话件要果断进行核实。
加大抽查力度,维护严肃性。一是精准赋权。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谁函询谁抽查”的工作制度,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抽查权,压实其主体责任。二是选准问题。定期对谈话函询件开展“回头看”,把群众反映强烈、线索集中的谈话函询了结件作为核实重点,对其谈话及函询情况说明进行真实性核查。对敷衍塞责、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既要对函询的问题严肃处理,又要追加处理对组织不忠诚问题,并且向有关党组织通报,责成其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对照检查,警示教育其他干部。三是压实责任。通过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相关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陪同谈话及委托谈话等形式,增强下级党组织责任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签字背书把关不严的典型案例,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发挥综合效应,增强指导性。谈话函询作为实现“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深入挖潜上下功夫,最大程度实现其教育感化、警示震慑、指导咨询等功能。一是重教育感化。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唤醒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促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对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是重警示震慑。一方面,对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红脸出汗,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谈话函询结束后,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就谈话函询事项在民主生活会或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的相关制度,对顶风违纪的要坚决查处问责,必要时予以通报曝光,真正发挥其警示震慑作用。三是重指导咨询。将函询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并向组织部门或派驻纪检组通报,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和指导;对函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定期梳理归纳,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纠、整改。(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6月11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