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0-15 21:47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近期,多起党员干部违规借贷敛财案件被查处,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评论:“自以为能够规避调查,结果仍是作茧自缚。”
民间借贷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和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方式,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起到重要作用。正常的民间借贷,法律并不禁止。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参与民间借贷也有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滥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迟早是要还的。从查处案件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为规避审查调查,向行贿人出具借条欠条;有的打着放贷的幌子,违规向企业主收取高额利息;还有的以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借贷“搭股”谋利。这些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看似合理合法,本质上却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最终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为防止民间借贷滋生腐败问题,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上海市松江区明确要求,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事项时,除向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外,还要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浙江省温州市出台自查报告制度,并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提醒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中守好原则底线。
合法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的违纪行为也必须追究到底。借贷过程中,有没有获取超出正常范围的利益、存不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借用人是否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这些都必须仔细考虑衡量。对党员干部来说,诱惑越大,越要管住手。只有对自己要求得严格一些,把风险估计得严重一些,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与敬畏,才不至于被不义之财遮望眼,陷入腐败的泥潭无法自拔。(曹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