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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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技师学院委员会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17 浏览量: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坚决纠正不敢担当、庸政懒政等现象,促进干部队伍持续加强作风建设,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切实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川省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工作办法(试行)》(川纪办发20154号),成都市委《关于对成都市市管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成委办〔201431号)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成委厅〔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提醒谈话

(一)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国共产党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主责业务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四)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有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苗头的

(六)存在脱离群众倾向,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苗头的

(七)不敢担当、缺乏进取精神、怕担责任、推诿扯皮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出国(境)审批备案、领导干部请假等制度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说话不注意场合和分寸,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

(十一)虽主观上努力,但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存在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

(一)反映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或为亲戚、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打招呼,但线索不清、无法核实的

(二)反映领导干部有跑官拉票行为或为他人说情打招呼,但线索不清、无法核实的

(三)上级组织或其他部门转来关于领导干部有关问题,未作准确界定,为核实情况,有必要以函询方式请本人说明清楚的

(四)反映领导干部生活纪律存在问题,但线索不清、无法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函询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会、院务会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履职尽责不到位,不敢担当,拖延应付,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科学发展观办事,铺张浪费,破坏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应报告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对经提醒谈话或函询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学院纪委牵头,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人事处配合,形成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组员。下设工作组,成员由以上处室组成。工作组综合研判日常考察、年度考核、信访举报以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等,视情况启动提醒谈话、函询、诫勉。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拟定提醒谈话方案。由工作组提出拟开展提醒谈话的建议方案,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开展提醒谈话。由分管院领导或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谈话对象本人进行一对一谈话。提醒谈话时,向谈话对象本人说明谈话原因,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开展整改效果跟踪。由工作组对提醒谈话对象的表现进行跟踪了解。经提醒谈话后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视情况进行诫勉,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拟定函询方案。由学院纪委提出拟开展函询的建议方案,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应包括函询事项、回复要求及时间,密封后送达函询对象本人。

(三)函询的回复。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四)复函的审核。学院纪委对函询对象的复函进行认真审核。问题讲清楚的,可作办结处理;问题未讲清楚,需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面谈等方式进行了解的,可视情况进行再次函询或进行专项调查;经审核函询问题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或作出组织处理,若函询问题确实存在违规违纪,学院纪委进行调查。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用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

(一)谈话诫勉。

1.拟定谈话诫勉方案。由学院纪委提出拟开展谈话诫勉的建议方案,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2.开展谈话诫勉。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由谈话诫勉对象分管院领导会同学院纪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谈话诫勉;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学院纪委会同谈话诫勉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诫勉时,说明诫勉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3.开展整改效果跟踪。学院纪委对谈话诫勉对象的表现进行跟踪了解。谈话诫勉对象在诫勉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纪委。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及时做出组织处理。

(二)书面诫勉。

1.拟定书面诫勉方案。由学院纪委提出拟开展书面诫勉的建议方案,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2.开展谈话诫勉。采用书面诫勉,由学院纪委诫勉对象发送书面诫勉决定。书面诫勉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2进行诫勉的事由

3对诫勉对象提出的针对性要求

4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5作出诫勉决定的日期。

3.开展整改效果跟踪。学院纪委对谈话诫勉对象的表现进行跟踪了解。谈话诫勉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纪委。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及时做出组织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作组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在开展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前,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切忌捕风捉影、以偏概全,防止工作被动和打击、挫伤真抓实干、敢抓敢管干部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工作时机的把握和知情范围的控制。

第十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和谈话诫勉时,工作组如实记录谈话内容,谈话记录专门保管、严格保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 建立干部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工作组要加强与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干部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

第十 领导干部在接受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 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的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诫勉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延长诫勉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建议,报学院纪委领导批准后决定。对延长诫勉期后,仍然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诫勉实施部门应当提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成技院委发201724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